在更换过程中,因下雨,王忠脚底打滑,将相邻楼道水管踩坏。此时,付清朋友林华正好路过,被付清喊住帮忙。未料林华使用切割机时不小心割伤了左手。
受伤后的林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林华左手切割伤为五级伤残。
事后经协商,由付清、王景涛、田朝奇、罗子凯、刘晓噶支付林华7500元。
林华认为,修理好管道后,付清除支付报酬,还应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由于索赔未果,林华将付清等人告上法庭。
然而,在法庭审理中,付清等人并不认为林华是被他们雇佣的,也未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此外,王景涛还认为,对于付清请林华修理水管一事,他们当时并不知情,因此林华受伤与他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认定,林华和付清等人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付清是受王景涛四人委托,其行为应代表四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四人承担。林华帮工时,在操作切割机的过程中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酌情决定由林华自行承担70%责任。王景涛、田朝奇、罗子凯、刘晓噶、付清共同赔偿林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30%,合计5.2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