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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11-21    来源:admin
 裁判规则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湘D××××”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该车挂靠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运输公司向刘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收取挂靠费2000元/月,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2019年7月26日,刘某驾驶“湘D××××”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承接运输任务时,在衡阳市石鼓区境内将杨某撞倒后至其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3天,花去医药费2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因各方协商不成,杨某将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允许刘某以其公司名义从事运输,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故刘某是借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以其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且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刘某的运输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两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由刘某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刘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何为机动车辆挂靠经营
 

机动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实际车主被称为挂靠人,运输企业被称为被挂靠人。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一般是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而形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挂靠经营的目的所在。因此,车辆挂靠的本质为“车辆运输经营权挂靠”。车辆挂靠经营模式是目前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其存在的特殊原因:一是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在线路、货源、声誉和政策方面均占优势,但因管理模式、历史包袱、资金缺乏以及营运车辆少、车况差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挂靠车辆的加入,大大增强了其运输实力。二是部分有资金或有驾驶技能的个人,需要借助大型运输企业的知名度和资质来招揽货源,以及提供交纳规费、车辆管理、合理调配运输资源等服务。三是有效解决了个体运输者违法营运久禁难绝和大量税款流失等问题,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服务管理职责,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个体运输能够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缴费纳税机制。

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车辆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也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同时,由于挂靠经营的车辆存在形式上和实际上两个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给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容易造成运输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二,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维护现有法律对车辆挂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该法律规定让被挂靠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其便不会轻易同意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运输经营,从而有利于防止车辆挂靠经营现象的发生,减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车辆运输经营的情形,进而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隐患。
第三,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因交通事故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和方便其行使诉权。车辆运输经营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国家对此行业设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方能从事该经营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最大程度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以保证受损害方得到有效的救济。此外,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诉权,肇事车辆的受害人既可以直接根据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向车辆形式上的所有权人(即被挂靠人)主张权利,也可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车辆挂靠关系,向挂靠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并主张权利。


来源:衡阳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