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公号: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李春薇 徐晴子。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律脉联系。
近日
“无病女生被推上手术台”一事
引发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能否单独就医?
医生救治未成年人时有何规定?
遇到“持刀行医”该怎么办?
检察官又能提供什么帮助?
Q1:未成年人到医院就医时,需要直系亲属或监护人陪同吗?朋友陪同可以吗?是否区分紧急与非紧急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到医院就医时,需要近亲属陪同。
0~8岁的患者,必须由近亲属陪同就医。8~18岁的患者,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遇重大疾病,我认为,有必要在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患者,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典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是否区分紧急情况这一问题,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相关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Q2:当发生“无病造病”“小病大治”等情况时,医生会面临什么处罚?相关依据是什么?所处的医疗机构要担责吗?
当有违医风医德的情况发生时,涉事医生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
执业医师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医生出现问题中的情况时,所处医疗机构是一定要承当相关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Q3:发现医院散布虚假医疗广告、乱收费、术中加价等行为时,应该如何维权?
如果就医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这个机构有严格的处理程序。
医院也有相关部门,如医务处、医患办公室等,受理患者投诉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Q4:能否提供一些安全就医提示,例如如何识别正规医院、哪些凭据要留存好?
只要是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都是正规医院。
查询医院是否正规,可以先在医院所在地的卫健委网站上(如北京市卫健委网站)进行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查询。
关于票据的问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我认为,重要凭据包括病历资料、门诊、住院、检查报告单等缴费的发票一定要留存好。主要目的是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
Q1:未成年人在就医过程中,一旦遇到“持刀收费”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首先,不建议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单独就医,尤其是在需要进行手术等重大医疗活动时。
其次,倘若在就医过程中不幸遭遇“持刀收费”等情况,未成年人切莫慌乱,应当保持冷静。此时要秉持“生命和身体健康大于一切”的理念,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与不法分子周旋。如可以欺骗不法分子,佯装配合、赢得时间,伺机寻找机会逃离或寻求帮助。
在此过程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注意保留相关被侵害或者挟持证据。一旦脱离险境,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联系父母或其他值得信任的亲友。
Q2:当未成年人在就医时遇到不法侵害,“围观群众”、医生是否有义务援助?
就普通“围观群众”而言,法律倡导进行援助,但一般不认为其负有救助义务。
但医生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就是大家熟知的“强制报告”义务。这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简言之就是“报告免责,不报告追责”。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Q3:当相关行政部门对民营医院监管不到位时,检察机关如何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相关行政部门对民营医院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切实履职。
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有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