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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如何做到不吃亏,请牢记这三点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admin
 
 

租房时如何做到不吃亏,请牢记这三点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背井离乡在外打拼,租房将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很多人成为每月付租金的租房一族,但是在租房过程中有很多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呢,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一不留神可能会吃亏或者遭受资金损失。比如说骗取房屋租金,有些不法中介先租下一套合适的房子做道具,然后从该公司找出一名业务员冒充房东,对顾客报出的出租价格都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每当顾客看房满意与假房东签下合同并交纳了中介费后,这位假房东又找出各种理由不肯出租了。顾客找公司退钱时,公司说双方已签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房东属单方违约,中介费不予退还。还有高额的中介费、各种租房合同陷阱、遇到黑房东乱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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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真的遇到以上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呢,以下提供一些租房法律小常识,希望在需要时能够帮助大家规避风险。

 

01

租房合同中要写什么?

 

签订租房合同是为了将租房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以防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依据。【民法典】中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金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情况。关于租赁方式是口头或者书面【民法典】中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02

出租人把房子卖掉,你该怎么办?

 

如果在租房合同中,你们规定的租期为3年,但是在第二年中房东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如果你的房东以即将卖房为由让你搬出去,你可以明确拒绝,即使房屋已经完成了交易,新的业主让你搬出去,你也完全可以拒绝,照常居住,这个时候你也不要慌,你们之间的房租租赁合同任然是有效的。【民法典】中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03

租赁期间,东西坏了谁来修?

 

 

这一点估计很多朋友在租房时容易遗漏,租房子还需要维修,并且让房东来掏钱吗?【民法典】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间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的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如果因为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种例外的情形:

1,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坏,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需要承租人自己维修。

2,租赁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房东不承担维修责任,维修需要租客自行解决的”这个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在签字,多留个心眼。如果在看合同时马马虎虎过了,后期吃亏的可是你自己。如果对于签合同不太懂,可以请教身边法学专业的朋友或者在网上问一下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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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出门在外租房不容易,还是尽可能多了的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避免我们上当受骗,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在租房方面比较经典的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通过“蘑菇租房”网络平台签订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号XX栋XX单元XX室大次卧出租给原告,面积2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计11个月又10天,月租金600元,押金600元,押一付三,租赁期限内分四期支付租金,每期提前30日付款,2020年7月21日支付房租1800元、押金600元,2020年9月21日支付房租1800元,2020年12月22日支付房租1800元,2021年3月22日支付房租1400元;如原告逾期支付房租,每逾期一日需承担月租金千分之30.00的滞纳金;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宽带费、物业费等由原告承担;租赁期内被告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因特殊原因中途将房屋收回应提前30日通知原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到期后结清相关费用,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原告确认联系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号XX栋XX单元XX(大次卧),被告确认联系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押金600元、房租1800元(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20年9月21日,原告支付房租1800元(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2020年12月21日,原告支付房租1800元(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原告支付第三期房租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找到原告,称已与被告解除了中介服务合同,要求原告搬离房屋,自行追讨经济损失。原告于2021年1月5日搬离房屋,后联系被告索赔经济损失,被告未予解决。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不到庭应诉,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支付公告费560元。

 

【庭审结果】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房屋,原告支付租金、押金等费用,双方约定了房屋位置、租金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押金等费用,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合同付诸履行。原告支付第三期房租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强制收回房屋,致使双方签订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于2021年1月5日搬离房屋,合同已于该日解除。原告已支付房租至2021年4月20日,尚未履行的租赁期限为3个月又15天,相应租金为2100元,原告预交押金600元,被告应予退还。原告主张双倍房租违约金14400元及误工、精神损失费3000元,无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按约定支付费用,无违约行为,被告与租房平台之间的纠纷,由被告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租金21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退还租房押金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申明: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百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用作本文仅做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