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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按揭贷款买房,楼房烂尾了,开发商交不了房,银行贷款不用还了”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
admin
同步律师导读:
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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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烂尾了,银行贷款还用还吗?”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一看评论大部分的回答都是:
必须还,而且是贷款人自己还。否则的话,你很可能成为老赖,上了银行的黑名单,甚至会被银行起诉,吃上官司。
老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又说
“冤有头,债有主”
,借钱欠债的是老百姓,你不给银行还贷,还有谁替你给银行还贷?事情果真如此吗?
我们带着问题和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烂尾楼
,
所谓烂尾楼,是指项目开工以后,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楼房烂尾的绝大多数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没钱继续投资开发,又找不到别人接盘。
大家知道现在的商品房基本都是期房,老百姓交上全部房款,却拿不到现房,需要等一年甚至几年才能交房,而大多数人没钱交齐房款,只能从银行贷款。这里有一个极大的
隐患:
老百姓从银行贷款,把钱一下子都给了开发商,开发商的房子却不是同时交给老百姓,万一这期间楼房烂尾,交不了房,贷款该怎么办?几乎所有人都会告诉你:
肯定是你自己还银行贷款。
为什么呢?大多数法律专家、银行以及开发商的解释是这样的。
你贷款买房子,实际上是签了两个合同,一是跟开发商签《购房合同》,你交钱买房,开发商收钱卖房;二是跟银行签《贷款合同》,银行借给你钱,你得给银行还钱。
这两个合同有一个共同的关联点,就是你买的房子。
但是,《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合同的签约双方也不一样。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你和开发商的纠纷,跟你和银行的纠纷,是两码事。
所以就算楼房烂尾了,你也必须偿还银行贷款,没有任何理由。只要你上了银行贷款的船,永远就下不来了,人死了也要还贷。
基于此,从国内司法实践看,几乎所有烂尾楼引起的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中,法院都是判决银行胜诉,购房者没有任何理由,必须偿还贷款。
一方面,开发商破产或者跑路了,楼房烂尾了,购房者的房子没了;另一方面,购房者还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否则后果很严重。这真是“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在这样的规则下,几乎所有购房者都默认了悲催的命运,老老实实给银行还贷款。
但是在2022年2月初,
浙江省嘉兴市一个烂尾楼引起一个购房者拒还银行贷款的民事纠纷,法院却有了完全不一样的判决结果。让我们老百姓看到了新的希望。
案例解读
2014年底,许先生决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别墅,因为总房款金额太大,许先生一时拿不出全款,便以该房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按揭贷款,向某银行贷款
392万元
。2015年,许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银行贷款很快也下来了,按照规定由银行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开发商,并没有经过许先生的银行账户。接下来,许先生一方面定期还房贷,一方面日盼夜盼,盼着新房早日交付。
可等来等去,等来的却是一个悲催的结果。据悉,该楼房开发到第3年,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投资开发,工程一度停工,而后,陷入破产境地,楼盘彻底烂尾了。2018年底,开发商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了许先生:解除他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许先生很无奈,也很生气,但楼房烂尾已成既定事实,再生气也解决不了问题,只好自认倒霉,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
房子没有了,可贷款还背在身上,每个月都得偿还。一开始,许先生还在按时还贷,但后来一想,自己永远不可能再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还要给银行还贷呢?
思来想去,许先生决定不还贷款了。
从2019年底起,许先生毅然停止了向贷款银行支付月供。后银行多次催收许先生还款,均遭到许先生的拒绝,
为了说服许先生,银行拿出了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
借款人(许先生)或抵押人与售房人(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银行)无关,
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也就是说许先生不管遇到什么特殊情况,跟开发商或者其他人发生什么纠纷,跟我银行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而银行掌握着全部主动权,可以要求许先生继续每月还贷,也可以要求许先生提前还清全部或部分贷款。许先生愣了,当初签合同的时候,自己可没注意到这个条款,银行也没提醒。按照这个条款,自己是理亏的一方,可银行这也太蛮横了,简直是霸王条款嘛!许先生更加坚定不还款了。
2020年底,贷款银行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一审判决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许先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未按时还贷的罚息,合计220余万元。许先生不服再次上诉。在二审中法院进行了全面审查,审判有了进一步的回转。
审判结果
案件
争议焦点
很明确:《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已经解除,剩余贷款本息220余万元,是否应当由许先生承担?
银行认为应该;许先生认为不应该。
这一次,法院给出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判决:
不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2022年2月初,嘉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银行败诉,许先生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200余万元贷款本息返还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这个结果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二审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呢?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银行和许先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而这条约定却被二审法院给否决了。二审法院
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是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在银行业务中十分常见,该条款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它刻意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而减轻了银行的责任,显失公平,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
最重要的是,第38条约定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许先生)。”
这条规定对应的完全就是许先生这种情况,他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都已经解除,那么开发商应该把收到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给银行;把收到的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许先生。
本案中,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银行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债权。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有些疑惑。
同样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归还银行贷款,为什么大多数购房者被银行告上法庭后会败诉呢?
其实,这并不奇怪。
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会把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而不是直接返还给银行,这相当债务转移了,这样的话购房者就应该履行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但
本案中,开发商因为破产清算,没有财力退还给银行和许先生房款,这属于开发商应该承担的债务,
法院当然要一分为二,判决开发商将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将许先生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
这是一个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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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不二罚?我牢都坐了,凭啥还叫我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