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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甘肃55岁男子因琐事用脚踹踏妻子致死,检方这样起诉正确吗?

发布日期:2023-02-13    来源:admin

 

来源:法律人生路

法律君按:甘肃55岁男子魏某甲因琐事与妻子争吵,引发双方肢体冲突,踹踏妻子数脚后,魏某甲外出看别人打麻将,返回时发现妻子已经死亡。经鉴定,其妻子系生前遭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胸骨及双侧多根肋骨骨折造成胸廓塌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法律君认为,魏某甲的行为手段非常恶劣,已涉嫌故意杀人,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定性值得商榷。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2〕10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区**小区**栋**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区**小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7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玉门市**区**小区**组**号家中因琐事与妻子马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某辱骂了魏某甲,引起魏某甲不满,继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被告人魏某甲在马某某脸上搧了两个耳光,马某某在魏某甲脸上抓了一把,被告人魏某甲又用脚踹踏坐在客厅沙发上擦鼻血的马某某左侧胸部、左侧肋骨四、五脚,在马某某左肩膀处踹踏两脚,之后离家外出到**中心社区何某某经营的麻将馆看别人打麻将。当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返回家中后,发现马某某已经死亡。2022年4月11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生前遭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胸骨及双侧多根肋骨骨折造成胸廓塌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酒泉市公安局110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经过、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谅解书;3.证人证言: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魏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释文
2022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物证:淡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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