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拟定多项违约责任条款,包括损失赔偿金、各类违约金等,这些违约责任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会面临竞合选择适用的问题。
甲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公司须按当期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按月租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后乙公司因故拖欠租金,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乙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乙公司向其支付解约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拖欠的租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以及解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拖欠租金行为亦属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而合同约定的拖欠租金违约金标准又明显过高,法院综合考虑乙公司违约行为的情节酌定两项违约金合并计算,数额以一个月租金标准为宜。
合同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并签订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避免违约责任约定重叠、严苛,导致违约责任条款设立目的不能实现,进而影响守约方权益的保障。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平等而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以保障赔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通常认为,该条款也将违约责任功能定位倾向为补偿为主。
本案中,违约方拖欠租金行为同时触发合同中的两项违约责任条款,守约方同时主张拖欠租金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考虑到该两项违约责任均由拖欠租金行为这一事由引发,且拖欠租金违约金标准相对于拖欠的租金和涉案房屋租金标准明显过高,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基于此,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酌定两项违约金合并计算。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