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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企业规范化管理专栏】如何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发布日期:2020-07-14
来源:
admin
笔者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了归纳分析,给公司与法人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以供参考。
一、如 何 判 断 关 联 公 司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我们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指导案例,来实际了解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基 本 案 情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期间股东虽经过多次变更,但王永礼作为川交机械公司股东的身份一直未变。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且三公司业务经营存在混同现象、三公司共同使用某一银行账户等。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该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得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之间即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有三个标准,即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
人员混同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高管、财务等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业务混同一般是指对外宣传、以及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签署、开票、出货、仓储等有混同的情形。
财务混同一般是指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账务等无法证明已做区分。员工在关联企业的业务业绩奖金由同一账户发放等等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关联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上的高度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那么即使工商登记为不同的法人,也可以因被认定为丧失独立人格,而需要关联公司一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 律 风 险 分 析
(一)认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此时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该股东;
2.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财产、债务转移,如上述指导案例中,由其中一家关联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或者是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提款机”,此类情况在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较为常见。此时,承担连带责任的是相关的关联公司。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中,原告只能是因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而受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被告应只限于被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实施了财产、债务转移的关联公司。
(三)在指导案例中,如前文所述,法院以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四)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导案例表明,在公司独立人格否定案例中,责任的流向不仅仅可以是“从公司流向控股股东”,也可以是“从公司流向控股股东,再由该控股股东流向其他受制于该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即所谓的“公司面纱反向刺破”。
三、风 险 防 范 建 议
为避免造成企业人格混同,针对三个标准即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情形,笔者建议的防范措施如下:
(一)不同场所办公。
在不同的场所办公,可以在物理上分割关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可以对外采用不同的抬头。
(二)人员业务区分。
不同企业之间分配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使用相同的人员,在对外签署的文件中,也要对人员签字有所控制,尽量保持人员上面的区分。同理,在业务上,可根据经营范围、或经营区域由不同企业运作,尽量做到泾渭分明。
(三)财务区分。
这是最重要的区分。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尽量做到A公司的事务A公司记账,A公司出资、A公司人员一一对应。即使有不能对应的情形,也要提前做好“情况说明”等文件,提前预防。
(四)档案室、财务室、仓库有独立的划分区域。
档案室、财务室、仓库通常是判断企业人格混同的重要依据,单独的管理,能有效的避免造成混淆。
为了避免关联公司的债务牵连,企业应预防在先,避免因企业之间人格混同而造成牵一发动全身的不利后果。有条件的应该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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