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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民商事专栏】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权谋术”

发布日期:2021-01-27    来源:张开甲

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明,“是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否定之否定”,其重要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时蒸汽机的问世。”①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人合+资合的属性,集合每个股东的股本资源,使其在一定经营范围内发挥最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为股东戴上了一张神秘的面纱,使外界无法看穿法人背后的操纵者,也无法轻易对其苛以责任。
若想控制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最简单直接地办法就是持有更高的股权比例。下面笔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文件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介绍在实践中经常关注的几个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的作用。

 

 

一、公司诉讼解散线——10%

 

公司解散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决议解散、章程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司法不应当过度干涉私人自由。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单独或集体起诉公司要求解散。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是以公司长期亏损、无法盈利为标准,而是以公司的管理是否瘫痪、管理层是否能够作出有效决议为标准。

 

二、外资待遇线——25%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若公司想在中国大陆境内享受外资待遇,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应当大于或等于25%。

 

三、对被投资公司重大影响线——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投资公司持股被投资公司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将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而权益法会计核算,其最大特点就是会使投资公司的会计报告随着被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这一方面体现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控制不断加深,但另一方面,若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符合预期,则会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产生不利影响。

 

四、“小鬼”难缠线——34%

 

大多数人都知道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还有七种公司重大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金、减少注册资本金、分立公司、合并公司、解散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章程、增减、合分散、变更)决议。但若有某位“小鬼”股东持有公司34%的股份,则会对公司重大决议的形成产生预期外影响。举个例子,公司经营的蒸蒸日上,大多数股东希望增加注册资本金,充实公司资本力量。但有位持股34%的股东不希望增加注册资本金,因为他没有多余资金去增加认缴资本,而不增加认缴资本就不会增加股权,这样其他股东增加认缴等于稀释他持有的股权。那只要他不同意,公司就一直不能形成该决议。综上,若作为绝对控股股东,则应当尽量避免某位股东持股34%;而作为一般股东,若想在公司内处于安全地位,则可以34%这个持股比例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

 

五、霸王线——67%

 

如上文所述,七种公司重大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且这也满足一般决议通过线(50%以上)。因此,若控股股东想让公司完全处于自己的控制下,则应当使自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67%,即成为绝对控股股东。

以上五种情形经常会出现在公司经营中。但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赋予了其较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更高的章程自治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表决权除由股权比例决定外,还可由章程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使股权与表决权脱钩,这样即使某位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过霸王线,也不会对公司的决策造成任何预期外影响,这种规定是为“同股不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若公司运营十分出色,达到上市公司标准且在上市之后仍想继续运用这项制度的,只能选择科创板上市,或者去港交所(股票代码后加-w,如小米集团-w,美团点评-w)、外国股市上市,因为我国大陆尚未完全认可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所以说这种制度也为公司长远发展留下了伏笔。

① 资本论》,卡尔·马克思,第三卷第二十七章

② 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4条 表决权差异安排

④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八A章 股本证券不同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