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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普法小知识

发布日期:2022-09-01    来源:贺奥华

同步律师导读

秋季到了,雨水随着季节也逐渐增多,给大家的出行造成很多不变。更多人为了便捷选择开车上路来应对雨季。雨季的到来加之车辆的增多道路上的情况也开始变得复杂起来,我们应关注道路上最容易发生的机动车侵权。

学生放假时间为2022年7月5日至8月29日,8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报到注册,8月29日(星期一)正式上课。

 

 

 

一、归责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方式,具体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侵权;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或行人侵权的一般情形。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或行人侵权,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责任
1.未经他人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未锁车门),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盗抢人侵权: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若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且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转让时交付但未过户: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均为登记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的问题
1.未投保时: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2.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出现以上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