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一、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博能小贷公司提交了债务催收通知书、EMS快递单存根(寄件人存联)及EMS投递网络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但是博能小贷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存根在“经办人”、“签发时间”、“收寄人员”、“寄件人签名”等处均是空白,不符合常理。从博能小贷公司提供的邮寄单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看,既不是万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也不是滕赪伟、占荣仙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更不是《客户材料邮寄地址确认函》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通讯地址。
涉及万力公司的邮单上,收件人并非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赪伟,而是公司员工洪娟,而洪娟否认收到了案涉邮件,万力公司亦未授权或指示洪娟接收案涉债务催收函件。从博能小贷公司与万力公司及滕赪伟的相互关系看,万力公司系博能小贷公司的股东,滕赪伟系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亦担任过博能小贷公司的董事,万力公司也经常派员参加博能小贷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博能小贷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向万力公司、滕赪伟等主张保证责任,而博能小贷公司怠于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审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邮政南昌寄递事业部出具的《复函》及法院依职权形成的《调查笔录》,认定博能小贷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故二审判决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免除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的保证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博能小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问: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要求,《意见》对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及检索报告有何要求?
答:类案检索是一种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司法判断的方法。在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情况下,法官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加认真的研究,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机制,《意见》不仅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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