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租期已到继续使用房屋但没签合同还是租赁关系吗?
17、租期已到租客拒不搬离怎么办?
18、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19、租客擅自转租怎么办?
20、租赁过程中可以修改租赁合同吗?
21、租客搬离没结清水电煤气物业费怎么办?
22、租金未付租客弃房而走怎么办?
23、发现租客使用房屋实施违法行为怎么办?
24、租客把房屋改成群租房怎么办?
25、租赁合同终止后房屋装修怎么办?
26、租客要求使用学区指标怎么办?
27、长期租客主张居住权怎么办?
28、房东卖房要通知租客吗?
29、租客以没有备案为由拒付房租怎么办?
30、租客有权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吗?
租期已到继续使用房屋但没签合同还是租赁关系吗?
不一定。如果租客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房东没有异议,那么双方仍是租赁关系,只是性质上成为了不定期租赁。如果房东不同意续租,租客是单方面占有使用房屋,则双方不再是租赁关系。
这种场景下讨论是否租赁关系有何意义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也可以加笔者微信沟通交流。
租期已到租客拒不搬离怎么办?
起诉要求其腾房,并要求其支付在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费用及误工费等,对房屋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损失,取得生效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通常不行,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
(1)有约定。表现形式通常是租赁合同中的事先约定。
(2)不定期租赁。即长租没签书面合同或租期过后没续签书面合同的场景。
以上两种情形中,房东可以行使解除权,但要提前通知租客给其留出必要的搬离准备时间。
租客擅自转租怎么办?
请参考《商租民租 | 租客未经房东同意把房子转租了怎么办?》《商租民租 | 房屋转租的十六个问题汇总(含转租期、再转租、优先权等)》《商租民租 | 租赁合同租期内解除对转租合同有何影响?(多图)》等文的分享。
租赁过程中可以修改租赁合同吗?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常任何一方无权单方修改除非事先另有约定。
租客搬离没结清水电煤气物业费怎么办?
整理相关证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逾期不结清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结清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主张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租金未付租客弃房而走怎么办?
请参考《商租民租 | 租客违约弃房而去,要求房东退还租金押金怎么办?(多图)》一文的分享。
发现租客使用房屋实施违法行为怎么办?
明确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房屋毁损、费用欠付的要求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避免因租客的违法行为受到牵连。
租客把房屋改成群租房怎么办?
因其已经违反租赁合同中的使用用途约定,且已经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害,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恢复原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规定请参考《商租民租 | 房屋租赁常见的三十个问题汇总(房东篇)(上)》一文。
租赁合同终止后房屋装修怎么办?
请参考《商租民租 | 租赁合同终止后租客的装饰装修怎么办?(图文)》一文的分享。
租客要求使用学区指标怎么办?
谨慎,除非自己不用,否则不要让给别人用。
近年来,一些城市对小学入学提出了“六年一学位”的要求。如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石景山区,天津市和平区等。一些地区对自有房屋和租赁房屋采取相同的入学政策要求,只是租客需使用入学指标时需要房东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租客使用了入学指标,房东再想使用指标时可能就会受到限制。
长期租客主张居住权怎么办?
无法律依据,无论租期多久租赁关系也不会自动变成居住权。
承租权是债权,居住权是物权,居住权设立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其采居住权合同+登记的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东卖房要通知租客吗?
需要,因为租客有优先购买权,损害租客优先购买权房东可能要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租客以没有备案为由拒付房租怎么办?
无法律依据。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按约定支持租金,逾期不支付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租客有权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吗?
无权,拆迁补偿款只能是补偿给被拆迁人,但租客可能会向房东主张以下费用:
(1)搬迁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