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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火眼识真金,慧眼辨假证,以理服人取胜诉

发布日期:2024-09-14    来源:高喜全律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XX诉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入职陕西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设计师,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提成工资,劳动关系建立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6623元,要求支付工资差额68123元、加班费675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61.2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168.20元等多项诉求。申请人提起仲裁后,本所接受被申请人陕西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高喜全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案件。

 

判决结果:

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1459号裁决:驳回申请人张XX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感悟: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仲裁案件,案情简单,证据也不算复杂,申请人也委托了两名专业律师,提交了114页的五组证据,仅微信聊天记录就达88页,同时提交了盖有陕西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表及设计业务提成确认单的“扎实证据”,可谓是有备而来,乍一看,申请人好像有证据优势,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有盖章的工资表,有业务提成确认单,有实际控制人发放工资的微信记录,就是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我方律师冷静分析,寻找案件的真相,采取恰当的措施,最终扭转局势,一举取胜。接受委托后,公司反映公章平时在办公室放着,抽屉也不上锁,申请人有可能偷盖了对于公司不利的文件,但是,具体是什么文件,他们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有一个证据不利的预判。开庭前,代理律师也没有阅卷,以免提前看到不利证据后,在庭审质证中削弱仲裁员对我方诚信质证的判断,因此,我方坚持不去阅卷,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大程度减少了相互串通作证的嫌疑,事实证明,这种方法取得了仲裁员的高度信任。庭审中,看到不利证据后,我方律师要求休庭,让公司的人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局立案核查偷盖公司公章的不法行为,这是一种旗帜鲜明的坚决反对态度。庭审后,代理律师提交了对于本案两份核心证据的质证意见的书面材料,有力配合了庭审,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一、对于微信号“J1030127”实际使用人的说明。此微信号是2022年8月22日刘某借用吉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注册的号码,从开始使用时间可以看出注册时间。从以后的聊天内容中,可以看出是刘某与申请人张XX的对话,完全不涉及吉XX本人,至于2024年7、8月份给张XX转账的几笔款项,也是刘某转款的,以上这些可以从刘某微信聊天的全部内容中可以看出。此微信号的使用情况完全不涉及吉XX本人。张XX本人提交的大量微信号聊天内容也证明是刘某使用,刘某在安排她干活,刘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是在涉及付款的时候,就拿微信注册人吉XX的身份信息说事情,这是选择性使用证据。此微信号注册于2022年8月22日,陕西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1日,两者时间不一致,不存在恶意注册使用的问题。

二、 对于张XX的工资表、业务提成表盖章的说明。对于张XX立案时候是否提交证据复印件,我公司及其代理人对此不清楚,我公司代理人开庭前没有去仲裁委阅卷,不可能看到申请人的证据。对于开庭前送达时候是否送达证据复印件,我公司当时没有人员直接签收的,是送达人员将几份仲裁申请书及补充仲裁书、应诉通知书张贴在公司大门上,公司员工钱红立上班时候从大门上揭下来的,根本没有厚厚一沓的证据,因此,公司职员钱XX本人在作证前不可能看到此份证据的。在开庭时候,我方代理律师当庭对此证据提出质疑,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此时,也是代理人第一次看到该证据,不可能存在和钱XX窜通作证的可能性,钱XX被从庭外传到庭的时候,她根本不知道代理人要问她什么事情,这就是代理人为了保证证人说话的真实性、客观性,我方代理人询问该份证据的时候,钱XX回答:我没有见过该份证据,不是从我手里盖章的,平时公司公章放在抽屉里,也不上锁。因此,公司公章存在被恶意盖章的可能性。对于此份证据,我方已经穷尽了举证的可能性,反之,申请人就要充分说明这份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她在什么时间、地点、情景下,由公司那位人员盖章的,这点必须说清楚,此时此刻,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这边。如果申请人说不清楚,那么此份证据就不应该被采纳。通过采取以上组合措施,申请人提交的两组核心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最终,仲裁庭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证据的组织、提交、质证、分析,这是案件的核心,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一份盖章真实的书面证据呈现在诉者面前的时候,此时,不需要质疑章子的真实性,而是集中火力,猛攻该份证据的来源,只有否定来源的不合法性,才能从根本上推翻该份证据。诉讼就是一场不见硝烟的战役,首先,要保证战略的正确性,确保案件的方向性没有问题,如果战略错了,南辕北辙,只有吞饮败诉的苦果,同时,在战略正确的前提下,要采取正确的战术,这是具体做事的方法。再次,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败,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胜诉有方法,败诉有原因,做正确的事,再正确的做事。这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

 

高喜全律师

1998年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律系,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执业以来,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精研法律,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建筑领域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事务,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奋发图强,只争朝夕,从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着手,为社会法治的进步贡献个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