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儿子,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谁曾想又起风波,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该25000元,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恋爱不成达成分手协议,约定一方付费一方打胎,虽然孙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但既然孩子降临于世,就是平等鲜活的生命,张某、孙某作为父母应尽抚养之责,双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中同意将分手费25000元折抵孩子抚养费,说明双方就该款处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应遵守,不得反悔,而张某事后又起诉欲要回该款,违反了自己在先言行,有悖诚信原则精神,故未获法院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