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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刑事专栏】男子吃河豚中毒成植物人,“厨师”被判刑一年

发布日期:2020-06-18    来源:仵宏律师 杨哲律
同步律师导读

     河豚的鼎鼎大名,在我国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所谓“拼死吃河豚”,一来说明其美味天下无敌,二来点出了一个恐怖的事实:河豚有剧毒,若处理不当,可能会误了卿卿性命。

一、事 件 经 过

 

2019年12月上海,受被害人高某某的请求,季某某将河豚鱼在自家厨房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等人食用。高某某食用河豚鱼约1小时,便出现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状,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成了植物人。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 网 友 评 论

 

“另一个角度是人要学会拒绝,受被害人邀请看得不是滋味。”

“我在上海去吃饭,同桌的领导们点了河豚,我一口都不吃,有那么多美食,干嘛要冒风险,哪里缺那一口菜。”

“能做河豚的厨师都要扯证上岗的,考试通过率不足三成。”

“河豚要很专业的处理的吧,还是不要贪吃。”

“口腹之欲就那么重要吗,哎。”

“请问问厨师季某某为啥没事?莫非就是那种人家试吃他才吃的那种?”

 

三、法 律 分 析

过失致人重伤罪:

1、 概念: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2、 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3、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四、思 考 延 伸

河鲀(豚)鱼泛指硬骨鱼纲、鲀形目、鲀科的各属鱼类。  其肉味鲜美、营养丰富,是一种名贵的高档水产品,被誉为“菜肴之冠”,但其卵巢、肝脏、肾脏、眼睛、血液中含有剧毒,处理不当或误食,轻者中毒,重者丧命。因其外形似“豚”,又常在河口一带活动,江、浙一带俗称河豚,而山东则称艇巴,河北叫腊头,广东称乖鱼或鸡抱,广西则叫龟鱼。

中国水产研究院专家述称:“目前中国许可养殖的河豚鱼只有两个品种,养殖的河豚鱼也需要有专门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工且要求极高。”

对自己负责,切莫贪嘴;对他人负责,“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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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