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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普法案例:花钱找人办事,事没办成,法院支持返还费用吗?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admin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得利益,受损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审诉求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甲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被告蒋某某、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蒋某某与原告郭某甲经被告王某某母亲赵某某、原告郭某甲姐姐郭某乙因被告蒋某某为原告郭某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年4月2日,被告蒋某某在原告郭某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蒋某某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蒋某某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蒋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蒋某某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现原告郭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93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蒋某某以为原告郭某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郭某甲要求被告蒋某某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蒋某某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但被告王某某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蒋某某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张某某,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蒋某某,故被告蒋某某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王庆久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王庆久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下:

 
 
 

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张宏伟。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判决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有原审所列证据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再审申请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整理:马娇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