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才浮出水面。
一、案件梗概
1999年出生的宝应男子李某在淮安市区某酒吧上班期间,经人介绍,与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岁的女子孙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虽然有年龄差距,但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除了因李某会赌博而拌嘴外,还算融洽。
2019年2月2日凌晨3时许,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相约到某饭店喝鸡汤。期间,孙某发现男友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前几天赌博的信息,两人再次为此事发生口角,孙某一气之下离开饭店。被女友扔下的李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在步行回家路过淮安里运河常盈桥附近时,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便告知女友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在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给她后,李某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
李某其实并不想跳河自杀,当他自己走到深水区时,他紧紧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女友的到来。果不其然,在水中的李某听到女友孙某在岸上的呼喊声,但他并没有回应,而是装作自己已溺水,没有任何反应。站在岸上的女友孙某见状,也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跳入河中,准备拉李某上岸。此时的李某似乎听到孙某一句“要死就一起死”,于是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入深水区。很快,二人在水里失去平衡,李某抱住钢筋将头伸出水面,被人拉上水面,而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则被湍急的水流冲走,直到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后经鉴定,孙某符合溺水身亡。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网友热评
:“明明是故意杀人罪,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12年太少了。”
:“把女的拖至深水区不是故意杀人?这个行为跟‘要死一起死’有什么关联?”
:“这男的真不是东西。”
:“哎不要在垃圾堆里找的男朋友。”
:“沾上黄赌毒的垃圾不能要。”
三、观点分歧
据承办此案的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法律分析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个“正常人”,能够预见到深水区会威胁到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正是因为李某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为了自身安全,才紧紧抓住深水区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并最终抱住钢筋将头露出水面从而获救。李某在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