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上班时间点是固定的
但如果公司突然要求
每天提前1小时开早会
你会怎么办?
阿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只是因为连续4天没有参加早会
阿江就被公司解聘了
2016年11月7日,阿江入职苏州某公司任项目工程师一职。2020年起,阿江开始兼职部分采购工作。
2019年12月16日,阿江与其他小伙伴一起,参加了公司《员工守则》的培训。《员工守则》里明确写到:“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阿江次日7:30开会,俩人产生以下对话。
2022年9月6日上午早会时间前,阿江将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负责人,后连续三日的早上,都在早会时间点前将相应统计表发送给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公司以阿江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多次通知参加早会,却无故拒不参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事宜通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复函同意解除。
对于公司的决定,阿江接受不了。无奈之下,他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3年3月17日,仲裁委员会出具决定书,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60天内作出裁决,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案件审理。阿江便在法定期限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公司以阿江多次拒参加早会,按照《员工守则》“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阿江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参加早会,并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在早会前发送给负责人。鉴于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阿江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不能认定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因此,公司解除阿江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根据阿江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司应支付阿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13658.7×6×2)。
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更好地平衡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企业需要面临和思考的问题。老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主要方式,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权利就须有约束,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制定,更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关系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更容易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空间进行“隐形”压缩,劳动者也多基于现实原因被迫“接纳”。因此,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非工作时间内
偶尔加班完成紧急工作
这种情况在所难免
但用人单位不能轻视员工的个人权益
用“隐形加班”之类的“霸王”套路
随意支配甚至辞退劳动者
而劳动者在合理表达诉求的同时
面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