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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关爱未成年子女

发布日期:2024-04-15    来源:admin
离婚案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一、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近年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比较突出,发生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以及离婚的后的情况都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原因各异:有的父母一方把未成年子女藏匿起来,造成子女是由自己直接抚养或者由自己的父母代为照护的事实,以此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证据来争夺抚养权;有的父母一方把未成年子女藏匿起来是为了让对方撤销离婚诉讼或者达到同意离婚的目的;有的父母一方是因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担心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于是将未成年子女抢走后藏匿。
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应当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抢夺抚养权,人为阻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的血肉亲情,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造成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为了躲避父亲或者母亲的寻找,另一方会让未成年子女始终处于隐秘、动荡的生活环境中,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私有财富,父母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强行绑架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将未成年子女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筹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目前法律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认为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行为有过错,会作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在判决时加以考虑。对于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作出不利于实施抢夺、藏匿一方的判决。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侵犯监护权,承担侵权责任
案由:监护权纠纷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可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拒执罪
《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指出:
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止对方探望,否则在确定、变更抚养关系等方面可能面临不利后果。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