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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事型”诈骗常见问题审查与认定

发布日期:2024-08-02    来源:admin

常见委托“办事型”诈骗涉及领域较多,其难点在于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已经尽到勤勉责任还是仅以办事为依托骗取委托人财物,所付出劳务是实际具备被委托价值还是仅是实现占有目的的手段,部分案件再加之以经营性目的出现时容易出现涉及人员众多、证据结构复杂论证难度大的困局。以下结合以往经验,仅为个人观点和思考:

 

一、常见委托“办事型”诈骗类型和表现形式

1.教育类“办事型”诈骗

此类犯罪常见形式是嫌疑人利用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虚构自己或他人在教育系统的深厚背景和关系网,承诺能够帮助孩子进入名校、解决学位、名额分配等问题,从而骗取高额的“介绍费”、“赞助费”、“疏通费”等,行为中可能还会有伪造证件、伪造印章等行为。此类诈骗往往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吸引被害人,一般不会一次性索要钱款,往往分多次以不同理由骗取财物,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会不断包装完善自己,增加欺骗行为的可信程度,同时被害人本身表现出较大疏忽,对于嫌疑人的欺骗内容疏于查证盲目相信。

2.司法类“办事型”诈骗

司法类“办事型”诈骗嫌疑人利用他人对司法程序的陌生感、恐惧感和面对可能的司法惩戒时持有的不正确认知观,虚构自己在司法机关的关系网,包装自身能力,承诺能够疏通关系、减轻处罚、提前释放等,从而骗取受害者的“捞人费”、“打点费”。此类诈骗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干扰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此类犯罪被害人最典型的特征是对司法程序不熟悉,对自身涉案行为没有准确认识,偏见性的认为法律问题可以突破、处理案件需要找关系。就如之前文章《》所言,事实上很多案件自然流程就是不起诉或者缓刑意见,这其中嫌疑人需要做的就是真诚反思自己行为,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因不正确认知观被他人利用钻了空子,进而被骗大额财物。

3.求职类“办事型”诈骗

此类诈骗案件差异性较为明显,常见两大类,一是以个人为主体,虚构自己或他人具备的关系网,谎称可以帮助在某机构安排工作,之后行为与上述诈骗行为类似,往往体现不断编造理由多次索取财物;另一类是以公司主体形式出现,嫌疑人冒充招聘单位或中介机构,以提供高薪职位、解决编制等为诱饵,骗取求职者的“介绍费”、“押金”、培训费等,期间具有一定的培训、介绍行为,其中涉及行为性质判断、与民事欺骗区分等问题,审查认定难度较第一种更大。

4.房产类“办事型”诈骗

房产交易涉及程序环节较多,又与巨额资金密切联系,现实中较为多发。以买卖房屋为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或将被害人房屋过户用于抵押抵偿个人债务是此类诈骗常见行为。期限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伴有虚构房源信息、伪造房产证等行为,以低价出售房产或承诺高额租金回报、以熟悉交易流程劝导被害人规避税收规则为诱饵。此类犯罪主体一般对房产交易规则、房屋抵押规则、房产税收规则均较为熟悉,甚至是有相应职业背景,利用了被害人获取高额利益或规避国家税收心态实施欺骗。

5.投资类“办事型”诈骗

此类案件存在与类型3中相似的部分,其一是个人为主体以具备高效投资能力骗取被害人钱款;第二类往往以理财公司、金融公司、期货股票公司等名义出现,事实上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通过系列伪装行为,如构建非法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冒充金融机构等实施欺骗行为。此类犯罪独有特征是往往需进一步辨析嫌疑人具体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一般诈骗或是其他证券金融类犯罪等。

 

二、委托“办事型”诈骗审查认定难点及认定

1.在嫌疑人存在一定劳务付出时如何判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委托办事型诈骗,嫌疑人直接承认自始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案件较为少见。往往辩称实际付出了劳动,利用被害人资金探索了相应实现路径,后因主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委托目的。此类情形表现出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办事”行为,因此需进一步审查嫌疑人所称的“办事”是否属于一般观念认可的勤勉,或只是作为辩解的理由。如教育类“办事型”诈骗中嫌疑人多次寻找中间人办理请托事项与仅是口头询问未有实质性的跟进怠于处理被委托事宜就具有本质区别。

2.被委托事项是否实现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以往案件中会出现嫌疑人并未实质性帮助被害人处理受托事项,但基于其他原因被害人所期望事项最终实现。此类问题与第一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举例而言例如被害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正常是可以不起诉的,但被害人不放心找他人进行请托,被委托人在明知没有所谎称的关系或没打算“帮忙”的情形下依然承诺办理,之后行为仅是一般性咨询,最终该案被正常不起诉。此时嫌疑人的行为与不起诉不具备联系,结合事先目的和财产占有可以认定具有诈骗情形。

3.占有目的时间节点的判断。此类犯罪,特别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诈骗中,存在受委托时无法证明具有诈骗目的,事中产生具有占有目的的情形。常见是嫌疑人在询问被委托事项后,获知无法办理,之后仍以该事项索要财物。此时需要查明嫌疑人具体询问被委托事项时间、财产处置时间结合嫌疑人自身供述判断时间节点。

4.诈骗行为与民事欺骗行为界限不固定。此类问题多出现在以公司为主体的诈骗案件中,如在教育服务领域,服务质量的好坏往往难以量化衡量,一些教育机构可能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因此,当行为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时,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就存在争议。此时需系统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和资质,看其是否具备提供教育服务的合法资格和条件、核查行为人所宣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包括学校的招生政策、录取标准、课程设置等关键信息,同时还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或夸大了服务效果。要追踪被害人资金的流向,查明资金是否真正用于教育服务,还是被行为人挪作他用或挥霍一空。同样问题在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也较为多见。

5.需区分不同罪名

如投资诈骗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领域,诸如刑法、民法、证券法等,需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梳理判断行为人行为性质。在具体案件中,还常见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情形,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界定行为成为常见问题。

    最后,就被害人而言。现实中很多“办事型”诈骗手段事实上并不算高明,被害人仅需要对嫌疑人所宣传、包装内容进行一些核查,不盲目相信、不寻求非正当途径就可能过滤掉绝大多数骗局。损失本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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