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工伤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一年时限能否申报工伤?
符合一定条件仍然可以申报工伤
申报工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社会保险部门受理时间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作出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救济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认定工伤后,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时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鉴定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仍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与初次鉴定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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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