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初,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爆发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经调查确认,该幼儿园园长朱某琳和投资人李某芳授意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明确标注“不可食用”的含铅彩绘颜料,并将这些工业颜料稀释后用于制作幼儿食用的“三色红枣发糕”和“玉米卷肠包”等食品。检测结果显示,问题食品中铅含量高达1052毫克/千克和1340毫克/千克,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0.5毫克/千克)2000余倍。
截至2025年7月7日,该幼儿园251幼儿233名血铅异常。部分受害幼儿血铅浓度超过400μg/L(正常值应低于100μg/L),最高值达528μg/L,属重度铅中毒。除幼儿外,多名教师及其随读子女也出现血铅异常现象。患儿及教师普遍表现出恶心、腹痛、牙龈黑斑、脱发、腿软及注意力不集中等铅中毒典型症状,部分病例已出现不可逆的神经损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另有2人被取保候审。该案因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5年6月1日实施)施行初期,成为该法颁布后的首例重大刑事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 刑事责任分析
1.1核心罪名构成要件解析
行为要件: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园长和投资人明知彩绘颜料外包装明确标注“不可食用”且含有铅成分,仍主动采购并授意后厨人员将其用于食品制作。颜料成本与食用级色素差异微小,排除合理疏忽可能性,属于主动追求低成本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将工业颜料掺入食品原料中加工制作,并直接提供给幼儿食用。
1.2有毒有害物质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铅作为明令禁止的重金属污染物,其生理毒性已获医学公认:血铅水平超过300μg/L可导致神经系统不可逆损伤,超过450μg/L可能造成永久性脑损伤。本案中查获的颜料经检验含铅,且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完全符合“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法定要件。
1.3因果关系认定:医学检测显示受害幼儿血铅值普遍超标,部分高达400μg/L以上,与问题食品中铅含量(1052-1340mg/kg)形成剂量对应关系。受害群体集中分布于该幼儿园内部,教师家庭出现“在园子女高血铅/未入园子女正常”的典型对照差异,形成完整证据链。
1.4量刑情节认定标准
特别严重情节认定:依据《刑法》第144条及司法解释,本案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多种情形:(1)受害幼儿达233人,远超“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的标准;(2)受害人为学龄前儿童,属司法解释明确的“特殊人群”,需加重处罚;(3)发生在教育机构内,直接违反《学前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要求。铅中毒对儿童神经系统的不可逆损害(血铅每升高100μg/L智商降低1.4-2.1分)构成“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1.5主从犯责任划分:
主犯:园长朱某琳和投资人李某芳作为决策者,直接指使购买和使用有毒原料,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二人作为幼儿园实际控制人,对食品安全负有最高管理责任。
实行犯:后厨人员具体实施掺入行为,但受管理层指使,若不存在自主违法故意,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供应链责任:颜料供应商若明知购买方系幼儿园且将用于食品加工,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可能构成共犯。
1.6 刑期预判与影响因素
基准刑期:本案造成200余人健康受损,且针对未成年人,应适用《刑法》第144条第三档刑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类似案例(如2022年浙江幼儿园食品安全案),主犯刑期普遍在12年以上。
加重情节:
- 危害范围广(233名幼儿+教职工)且后果严重(部分患儿血铅>400μg/L)
- 行为发生在《学前教育法》实施初期,顶风作案性质恶劣
- 存在藏匿证据行为(公安查获藏匿的剩余颜料)
刑期预判:若无受害人死亡,主犯可能面临15-20年有期徒刑;若出现患儿因铅中毒死亡或永久性残疾(如智力严重受损),则可能触发无期徒刑。
二、 民事赔偿机制
2.1 赔偿主体与范围界定
连带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受害方可向幼儿园经营方、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存在过失的监管部门主张连带赔偿。幼儿园作为直接责任方承担首要赔偿责任;颜料供应商如未履行产品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若市场监管部门被证实存在监管失职(如未按规定抽检),可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承担补充责任。
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排铅治疗费(约8000元/疗程)、营养干预费、康复治疗费及后续健康追踪费用。铅中毒可能需终身健康监测,法院可能支持终身医疗费赔偿诉求。
财产损失赔偿:家长陪护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医疗杂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铅中毒对儿童神经系统的不可逆损害(智力下降、行为异常)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高额精神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可达医疗费的3-5倍。
特殊补偿金:针对幼儿智力发育损害,可基于“铅暴露每升高100μg/L智商降低1.4-2.1分”的医学研究,主张智力发育补偿金。
民事赔偿项目与法律依据
赔偿类别 |
具体项目 |
法律依据 |
计算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 |
医疗费 |
《民法典》第1179条 |
实际支出(含跨省治疗) |
营养康复费 |
|
司法解释 |
日均消费水平×护理天数 |
终身健康追踪费 |
|
司法实践 |
年医疗费×预期寿命折现 |
财产损失 |
家长误工费 |
《民法典》第1179条 |
工资标准×误工天数 |
交通住宿费 |
|
司法解释 |
实际票据凭证 |
精神损害 |
精神抚慰金 |
《民法典》第1183条 |
参照伤残等级系数 |
特殊补偿 |
智力发育补偿 |
司法裁量权 |
医学智商损害系数×基准值 |
2.2 教师特殊身份与维权路径
双重受害者身份:教师群体在此事件中具有雇员与消费者双重身份。作为雇员,其在不知情状态下长期暴露于有毒工作环境,月薪仅2000余元,未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且被隔离于后厨操作之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安全条件”的救济条件。作为消费者,其与幼儿同餐共食,身体健康权同样受损。
教师子女赔偿权:教师随读子女适用与幼儿相同的健康损害赔偿标准,并可主张更高额度的智力发育补偿。医学证实其健康损害与在园就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教师子女血铅值268μg/L vs. 未入园子女仅8.7μg/L)。
工伤认定可能:教师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物质导致健康损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2.3 举证难点与集体诉讼策略
证据固化要点:
医学证据:需保存西安三甲医院的静脉血铅检测原始报告(非指尖血),连续3次检测值≥100μg/L可确诊中毒。
劳动关系证据:工资单、食谱记录、保育员证言等,证明教师对食品采购无决策权。
因果证据:家庭内部“对照组”检测报告(在园子女与未入园子女血铅值差异)。
检测数据争议处理:针对天水本地检测(血铅<20μg/L)与西安复检(200-400μg/L)相差10-30倍的情况,可申请司法鉴定介入。
最优维权路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教师联合受害幼儿家长发起刑附民诉讼,可依托刑事诉讼中已固定的证据(如颜料检验报告、负责人供述)降低举证难度。参考2022年浙江类似案例,教师在此类诉讼中获赔比例可达赔偿总额的30%。
公益诉讼补充:检察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纳入专项基金用于长期健康监测。
三、 行政监管责任
3.1 监管失职具体表现
事前审批与日常监管缺位:
教育部门未严格审核幼儿园厨房人员资质,未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园长负责制”的监督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对幼儿园食堂的例行抽检义务,尤其未将高风险食品(如色素糕点)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 幼儿园门口张贴的“麦积区幼儿园责任督学公告”形同虚设,监督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反映监管流于形式。
事件应急处置不当:
在血铅检测初期,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限制非涉案幼儿园儿童检测,部分家长自费检测被拒,违背“应检尽检”原则。
未及时向公众披露食品采购链条及污染源调查进展,导致家长产生严重信任危机,被迫跨省就医。
天水市政府要求本地治疗免费但跨省需自费的政策,未考虑当地医疗条件不足的实际情况,变相限制救治选择权。
3.2 问责形式与法律依据
行政问责:依据《公务员法》第57条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失职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实行“终身追责”,即便已调离岗位或退休仍须担责。
刑事追责:若调查证实监管人员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如收受贿赂放任违规、长期不履行检查职责),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国家赔偿补充责任:若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受害方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申请行政赔偿,但需先行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违法。
四 法律反思与制度完善建议
4.1 制度完善措施
监管技术创新:
区块链溯源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校园食品采购区块链平台,实现食材“一物一码”全程可溯,防止非法原料流入。
智能视频监控:在幼儿园后厨推行AI视频分析系统,自动识别违规操作(如使用非厨房用品添加物),实时推送预警。
标准体系重构:
- 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加严儿童食品重金属限量,铅标准降至0.2mg/kg。
- 将血铅检测纳入幼儿园入园必检项目和年度体检常规项目,建立幼儿健康数据库。
法律规则完善:
在《学前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增设“食品安全终身禁业”条款,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永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
- 修订《刑法》第144条,增设“面向未成年人实施食品安全犯罪从重处罚”的专门条款。
4.2 司法特殊保护原则
举证责任缓和: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幼儿园)自证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解决家长举证难问题。
惩罚性赔偿适用: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恶意违法行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包含精神损害和长期健康损失。
诉讼程序优化:设立“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先予执行(医疗费垫付)、法律援助全覆盖、心理评估介入等特殊程序。
4.3 本案法治意义与警示效应
天水血铅事件作为《学前教育法》实施后的首例重大案件,其处理结果将深刻影响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方向。司法机关通过从严追责(10人被刑事强制)、强化民事赔偿(终身健康追踪)、深挖监管责任(纪检监察同步介入)的“三责并追”模式,彰显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