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4日-2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9件,其中:刑事3件,民事5件,执行1件。
刑事
1、张某峰故意杀人案——“防卫挑拨”的认定与处理
入库编号:2026-02-1-177-002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8.20 / (2024)内刑终13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7.28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与被害人存在积怨,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主动挑动被害人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应当认定该行为不具有防卫意图,属于“防卫挑拨”而非“正当防卫”。因“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邢某光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6-1-365-001 / 刑事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2019.09.15 / (2019)鲁1003刑初31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7.27
裁判要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行为人提供的场所不仅包括固定的住宅、房屋,也包括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或者支配权的汽车、轮船等可移动空间。行为人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汽车供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符合有关入罪标准的,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3、马某贪污、挪用资金案——拍卖行业协会负责人受委托协助司法拍卖过程中非法低价“竞得”涉案财产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3-1-402-001 / 刑事 / 贪污罪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26 / (2025)津02刑终5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7.06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刑事涉案财产,以国有财产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协助处置涉案财产的拍卖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纵拍卖活动,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差价,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民事
1、常某梅等诉董某喜、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违法停放机动车一方对于相关交通事故应当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6-07-2-411-004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4)京0115民初3544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7.28
裁判要旨:违法停放机动车,压缩道路通行空间,加大其他机动车行驶危险性的,违法停放一方对相关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其以己方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某蓉公司解散纠纷案——被告以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6-10-2-315-001 / 民事 / 公司解散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沪02民终44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7.28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不能约束公司解散纠纷;同时,公司解散纠纷不仅具有财产纠纷属性,还因涉及股东的身份利益和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身份属性和公共属性,不具备可仲裁性,故当事人以公司设立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公司解散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乔某伟诉北京市恒某养老照料中心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奔丧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533-005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15 / (2025)京03民终94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7.27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行为违法的,应当结合劳动者是否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事由、离岗时长,以及劳动者离岗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同时考量用人单位具体适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而评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入库编号:2026-13-2-164-00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7.07
裁判要旨: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提起否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反诉的,该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如果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以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其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或者相互“等待”,妨碍纠纷实质性解决。
5、王某甲诉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6-07-2-022-001 / 民事 / 抚养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京03民终88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7.06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执行
舟山市川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浙江恒某建设公司、张某均执行复议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17-5-202-00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3)浙09执复2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7.28
裁判要旨:
1.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为向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外,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2.在认定相关账户是否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不能仅看其名称是否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注,而应对其作实质审查。经审查,账户名称中虽然没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注,但确系为支付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而专门开设,资金仅用于发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没有与其他资金发生混同的,应当认定有关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文来源: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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