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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刑事专栏】陕西针扎幼儿的保育老师获刑8个月

发布日期:2021-01-27    来源:admin

导读:

 

2020年12月,陕西一幼儿园内多名孩子遭保育老师李某用针扎胳膊、后背等,李某被刑拘。1月8日,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刑8个月,4年内禁止从事幼儿教育及相关职业。

 

 

一、案 件 梗 概

 

 

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蒲城县某幼儿园小一班保育员期间,在看护幼儿过程中,为让幼儿吃饭、睡觉、集体活动时服从管理,对果果、丝丝等多名未满5周岁幼儿,使用针状物扎、刺幼儿胳膊、大腿、屁股等部位,对幼儿进行“教育”,对幼儿的身心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二、网 友 热 评

 

 

:“应该终身禁止从事吧。

:“这也太轻了,特别是应该终生禁止教育工作。

:“这种难道不应该终身行业禁入吗?

:“太少了!8年差不多。”

:“这样的老师德行不行,只禁4年?哪个孩子不是爸妈的宝,自己都不舍得动一下!”

 

三、法 院 观 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被告人李某作为蒲城县某幼儿园工作人员,本应对其看护的幼儿尽心照顾,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对多人采取针扎、恐吓等方式进行“教育”,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等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4年内禁止从事幼儿教育及相关职业。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四、法 律 分 析

 

 

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在刑法中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

3、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