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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律师-刑事专栏】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宣判

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杨哲律师

同步律师导读:

2020年8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案件梗概   

高某在校期间成立工作室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先后为数位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截至2020年4月8日,相继解封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个,其中有立案的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二、网友热评  

:“抓的好,被网络诈骗骗走钱的痛你们这些无脑黑子永远无法感同身受,明知道账号是用来骗人的,还帮人解封来赚钱,这难道不是帮凶吗?这不就是在违法边缘试探吗?我算是知道我为什么这么穷了,因为我摸着良心干不了这事。”
:“早就该这么做了,真的遇到太多为了赚点小钱帮助犯罪分子解封账号的大学生,希望国家严惩,斩断黑灰色产业链条。”
:“早应该严惩。”

三、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检察官提醒 

本应当开启人生新篇章的高某、张某,因心怀侥幸而误入歧途。兼职虽好,但要对兼职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兼职。检察官奉劝做过或者想要做这类兼职的同学,莫要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及时收手,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